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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当日交易帐户规定
    证管会(SEC)已通过修改全国证券商工会(NASD)2520条款,有关当日交易(Day Trading) 的规定。该规定于2001年9月28日起生效,其修改内容简介如下。
    * “惯性当日交易者(pattern Day-Trader)”的定义为:任何客户在连续五个交易日内,交易四个或四个以上的当日交易,并且在这五个交易日当中,当日交易的次数占总交易次数的6%以上。
    * 任何“惯性当日交易者”的帐户必须遵守最低资产金额US$25,000的新规定。若是帐户资产未达US$25,000,将无法使用“当日交易融资购买力(Day Trading Buying Power)”。
    * “当日交易融资购买力”的计算方式为:前一交易日结束时超过保证金部份资产的四(4)倍。
    * 若帐户内产生“当日交易融资保证金催缴(Day Trading margin call)”,其“当日交易融资购买力”则会随即降至超过保证金部份资产的两(2)倍。此外,融资保证金要求将按照客户当天的当日交易总成本来计算,无法 适用time and tick的计算方式。
    * 若未能在“当日交易融资催缴”发生后的五(5)天内,补足保证金差额,帐户将限制九十(90)天内只能进行现金交易,或直到补足差额为止。
    * 为满足融资补款或为最低资产金额要求所存入的资金,在入帐后的下两(2)个交易日内,皆无法提领。
    * “惯性当日交易者”不可将其名下其他帐户内的资产合并计算,以满足其融资保证金的要求,或帐户最低资产金额的要求。
    * 卖出手中前一个交易日的持股,算为结清股票。如在同一天重新购入该股,则视为重新购入股票,并不算作当日交易。若重新购入后,又再卖出,才视为当日交易。
    * 当日交易者可能须在主管机关注册。提供他人投资意见或代他人管理投资帐户的当日交易者,可能须按1940的投资顾问法注册为投资经纪,或按1934证券交易法注册为投资仲介;且亦有可能须在州政府注册。